決定準予許可的,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》,注明許可事項,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范圍(類別、項別或品名,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“劇毒”),專用車輛數(shù)量、要求以及運輸性質,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(jīng)營申請人發(fā)放《道路運輸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,向非經(jīng)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(fā)放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》。
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許可的企業(yè)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,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。
決定不予許可的,應當向申請人出具《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(jīng)營許可的,設區(qū)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換發(fā)《道路運輸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,并在經(jīng)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。如果原《道路運輸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(fā)放的,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(fā)。
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、設備。
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、設備予以核實,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(fā)《道路運輸證》,并在《道路運輸證》經(jīng)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?shù)奈kU貨物類別、項別或者品名,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注“劇毒”;對從事非經(jīng)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?shù)能囕v,還應當加蓋“非經(jīng)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”。
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、設備的,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,并收回已核發(fā)的許可證明文件。
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、駕駛人員、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。
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、駕駛人員、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,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,并收回已核發(fā)的許可證明文件。
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許可一次性、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。
第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(yè)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?shù)模瑧斚蜃庸咀缘卦O區(qū)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運輸許可。設立分公司的,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設區(qū)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(yè)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,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,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(yè)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、名稱、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,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。
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(yè)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(yè)務的,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,并在停業(yè)后10日內將《道路運輸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或者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》以及《道路運輸證》交回原許可機關。
[交通運輸] 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(guī)定》2023年第12號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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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(guī)定》2023年第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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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(guī)范》交運規(guī)〔2024〕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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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2017年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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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》交運規(guī)〔2023〕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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